新华网沈阳10月20日电(记者张逸飞)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《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实施办法(试行)》,为全面从严治党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基础和制度保障。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积极响应,深入学习并实践该《办法》,以提升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的质效。
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、厅党委委员王选梁认为,从提升站位、认清要义出发,深刻理解“四种形态”的全面性和从严性,以及其在标本兼治、严管厚爱中的重要作用。同时,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,明确“谁来运用”、“怎么运用”和“如何用好”等关键问题。
为切实提升“四种形态”运用质效,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聚焦“六字诀”——“明”、“全”、“实”、“严”、“度”、“准”,分别把握好“主责”与“专责”、“树木”与“森林”、“戒尺”和“刻度”、“执纪”与“执法”、“严管”与“厚爱”、“赋能”与“增效”的关系。通过明确责任、全员覆盖、求实唯实、纪法刚性、分寸效果以及精准到位等措施,确保“四种形态”的准确运用。
王选梁表示,将学好学精《办法》,把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作为核心要务,突出严管厚爱结合,坚持激励约束并重,贯通纪法情理融合,强化思想政治工作。旨在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政治生态,以高质量派驻监督助推辽宁公安工作现代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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